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根据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税法(一) |
140 |
77 |
税法(二) |
140 |
84 |
税收相关法律 |
140 |
84 |
财务与会计 |
140 |
84 |
税务代理实务 |
100 |
60 |
二、请各地按照上述标准对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准数据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8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为发放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发放资格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略)
中国人事考试网 2006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