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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方政府招商引发激烈竞争变相减税名目多
核心提示: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日期:2006-9-12

 

部分地方政府招商引发激烈竞争变相减税名目多

加快招商引资,靠增量投入拉动经济是许多地方的经济发展战略。

  然而,《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最近在陕西、江苏、河南等地采访了解到,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以行政行为为主导,让利“过度”,在“招商竞赛”中频频撞击税收、土地等政策“红线”,依靠行政力量扩大投资规模,冲击市场公平,此种行为将严重削弱国家经济转型的努力。

  据了解,我国对新开工项目有行业准入、项目审核、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能耗水耗、税收等多种政策要求,以保证宏观调控到位、转变经济增长模式。而在政府主导“过度招商”行为的冲击下,上述多个约束在一些地方被突破,进而影响国家多方面宏观战略的实现。据此,专家认为,必须加强制度约束、严格规范一些地方政府不惜代价招商引资的行为。

  招商“饥渴症”引发激烈竞争

  党政主要领导80%的精力用于招商引资,招商引资层层下任务。《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最近采访发现,无论是东部沿海地区还是内陆腹地,不论经济实力强弱,也不论已有的外来投资多寡,在GDP和财政收入“持续增长”压力下,不少地方政府对主导招商引资活动有增无减。

  江苏省一位县长告诉记者:“现在招商引资竞争不是‘大鱼吃小鱼’的问题,而是‘快鱼吃慢鱼’,我现在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招商引资,80%的精力用在招商引资上。”

  今年以来,为了加快招商引资,江苏的这个县除了大力营造服务型“软环境”,出台优惠政策之外,还强化招商引资的行政推动作用。在县乡机关实行“三个三分之一”,即三分之一的人外出招商,三分之一的人留岗敬业,三分之一的人服务基层,并给各部门下达了招商引资的指标任务,制定了奖励政策。今年,这个县计划完成固定资产投资70亿元,比去年增长77%,计划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200个,1至4月份就已经完成了74个。

  因为同样的招商引资“饥渴症”,被称为渭北“粮仓”的陕西某农业大县,今年要求各乡镇、各部门都成立招商引资办公室,各单位每月5日前要上报招商进度,同时分行业成立了9个招商小分队,每个小分队由一名县级领导带队,实施“流动叩门招商”。

  《瞭望》新闻周刊在河南某市采访的几天时间里,遇到的经济部门机关干部几乎都在忙于如何招商引资。为了促进当地玻璃产业集群发展,近两年来,这个市由主要领导带队,组织县、乡主要领导,有关部门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赴广州、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沿海发达地区,宣传其天然气资源优势、优惠政策等,对接项目,多方寻找各种合作伙伴。

  目前,这个市电光源及玻璃制品企业达到150家,其中投资超千万元的40家,投资超亿元的8家。玻璃拉管产量占全国市场份额的41%以上,高硼硅玻管产量占全国市场份额的56%以上,圣诞灯泡产量占国际市场的54%以上。如今,大量招商带来的产业大发展使得当地天然气短缺的情况越来越严重。

  一些地方迫于“竞争”激烈,还主动降低环保和安全标准等招商引资。

  农业大县“零地价”

  招商引资竞争引发“让利竞赛”,许多地方便拿土地“做文章”。国家政策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但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不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甚至无偿出让工业用地。

  根据江苏一个农业大县今年出台的《关于鼓励投资的暂行规定》,在县内两个工业园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如果投资密度每亩不低于80万元,在土地价格上给予优惠:投资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用地价格每亩1万元至2万元;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土地适量优惠;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最高补贴标准为100%。

  但据当地干部介绍,这个县征用土地,给农民的补偿费用为每亩2.2万元至2.6万元。招商引资中,投资额较大的项目用地价格低于2万元,投资额超过亿元的项目可以免费用地,其差额要靠县财政来补贴。

  上述变相的“优惠”已经违反了国家政策。陕西省国土厅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卢勇说,国务院文件规定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县级政府协议出让工业用地过程中,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省级政府确定的土地最低价标准,更不能以“零地价”出让土地。

  陕西关中地区某农业大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各类投资建设用地由政府统征,实行综合地价,视项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企业也可以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还有一个县招商引资优惠规定,企业总投资5亿元以上时,对于企业所支付的征地款,在项目建成开始缴纳税金时,由县政府用财政资金给予返还,返还比例依照企业投产后上缴增值税留县部分的数额确定。

  陕西一些基层干部表示,招商引资中的土地优惠政策,虽然违规,却是“学习、借鉴”了发达地区的做法。有的干部甚至认为,“土地利用多才说明项目多、发展快。像陕西这样的经济落后地区,对土地的利用不是太快了,而是太慢了”。

  然而,作为农业大省,陕西的耕地保护并不容乐观。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数据显示,1999年国务院下达给陕西省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面积为6169万亩,目前全省实有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701.6万亩,待划定基本农田面积为1467.5万亩。全省耕地后备资源虽有1600多万亩,但近期可供开发的只有300多万亩。

  记者从陕西省国土厅了解到,根据2010年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陕西全省只利用了规划指标的60%左右,但局部地区的用地速度却相当快。西安市的土地规划指标已经用完。

  另据有关资料,我国不少地区土地利用的速度很快,东部不少省份已突破了2010年前的用地规划。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梁忠民教授说,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谋求GDP增长和经济发展,实际上扭曲了土地应有价值,使土地整体性“贬值”,既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又淡化了土地节约意识,还损害了农民利益。

  变相减税名目多

  在税收上,各地本来只能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少地方政府在促进招商引资的政策措施中,大多都要在税收上做文章,过分强调在税费照顾、税收减免、财政奖励等方面对招商引资的政策优惠。

  这往往导致招来的企业挣了钱,而政府财政收入增幅不高,没有足够的财力支持各种社会事业。

  陕西省某县今年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被列在第一项的税收政策,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奖励项目”:第一、投资新建的各类生产性企业,从企业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由县财政按企业实缴留县部分给予奖励,前两年100%、后三年50%奖励给企业;第二、独资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从开业之日起,实缴的所得税留县部分的80%奖励5年,营业税按20%、增值税按留县部分的50%奖励5年;第三、投资交通、水利、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在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期满后的3年内,按实缴所得税留县部分100%奖励。

  地方政府虽然没有税收优惠权,却有支配入库税收地方留成的权力,这个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管,就为变相减税、灰色减税留下了空间。《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陕西、江苏等地采访时,一些干部“习以为常”地说,在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之外,地方财政以“先征后奖励”的办法再进行优惠,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和公开的秘密”。

  一些基层干部认为,地方政府以财政奖励的形式返还税收,本身是无序竞争带来的无奈之举,政府何尝不想税收增长,但为了吸引投资,把企业留住,只好“不求所有但求所在”,为了长远的税收利益,牺牲眼前的利益。

  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为了招商引资变相减税、灰色减税,虽然名义上是谋求长远发展自愿付出的代价,但对国家整体而言,牺牲了国家税制的规范和统一。复旦大学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张军教授说,因为各地竞相出台不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实上形成了比比皆是的“保税区”,由此造成了大量税收隐性流失。

  西安交大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李香菊建议,各级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强化规范招商引资中的税收政策,这样可以避免地方政府在税收上违规许愿开口子,既减少了他们的无奈,也规范了税制,减少了流失。

  行政权力给予“超国民待遇”引发市场不公

  陕西省某地去年招商引资引来了一项投资3亿多元的重点项目,为此地方政府无偿提供约200亩土地,再加上支付厂房建设资金和配套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近亿元。政府部门认为,这家企业实力雄厚,投资建厂以后,将有效促进当地相关产业升级换代,带动当地经济发展,而且将来年上缴地方税收额可达1亿多元,政府补贴“并不吃亏”。

  然而,这家公司投资建厂将对当地相关行业形成强烈冲击,很可能挤垮一些中小企业。考虑到可能面临的激烈竞争,一些企业曾集体给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认为花费巨大代价引进这个项目弊大于利,对当地产业的带动完全可以通过扶持本地企业来实现,但最终没有如愿。

  有企业负责人说:“政府参与造成了巨大的不公平。这家公司在这里投资建厂,拿到了一般企业想都不敢想的特殊优惠政策。土地费用、厂房建设这些必要的成本转嫁到了地方政府身上,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生态平衡’。对同行企业来说,大家起点不一样,这样的竞争是不公平的。”

  当地一些基层干部说,政府给这家公司提供优惠政策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这是人家的“游戏规则”。像这家公司这样的大型龙头企业,在一个地方投资后对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带动作用,各地政府无不希望它来投资,必然形成竞争。“美女不愁嫁”的公司自然也摸到了各地政府的这种心理,便开具了苛刻的投资条件,急于招商引资的地方只能答应这些“不合理”条件。

  利用各地政府部门的优惠,与同行企业形成不公平竞争,是政府强势主导招商引资的一大不良后果。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梁忠民教授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长期以来政府行为的“越位”。

  梁忠民说,政府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具有调动很多资源的权力。政府“越位”直接参与经济后,为了追求政绩和引资规模,一味迁就大企业和新引进企业,容易破坏正常的市场规则,扭曲市场经济体制下应有的公平、公正、公开等基本原则,以及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应具有的基本职能。

  李香菊教授说,改变以往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更多地采用经济、法律等手段来调控社会经济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一个发展趋势和必然选择,这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方面。当前来说,各地政府应增强自身“角色”意识,减少“越位”,正确处理与市场的关系,同时,地方政府随意支配资源,迁就外来投资的行为也需要严加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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