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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已销账职工住房无需登记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日期:2007-2-26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以市场价或成本价出售并已作销账处理的职工住房,不需再进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登记。

  以标准价出售的职工住房,考虑到单位仍拥有部分产权,应在资产清查过程中一并组织清查,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对有关情况进行反映。

  该负责人是在解答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问题时作上述表示的。该负责人说,对于在房改过程中已经出售的职工住房,应及时对单位固定资产账务进行调整。

  行政事业单位为国家、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储的财产物资,不纳入清查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应按照规定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

  涉及单位合并的,应以是否独立核算为标准,确定应否单独编制报表。事业单位合并后,属于两块牌子一个机构的,按一个单位进行资产清查。

  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纳入中央级资产清查范围。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中央级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由财政部组织统一招标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并直接委派到相关中央部门开展专项审计。财政部委托审计范围之外的行政事业单位,是否还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由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已经进入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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