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决定2005年8月22日-2005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零收入申报户和零税负申报户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及对象
(一)2005年1至7月份中六个月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申报销售收入为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帐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2005年1至7月份中六个月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税负为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专项检查时间、步骤
专项检查自2005年8月22日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结束。
(一)8月22日-9月15日为纳税人自查阶段。由市国税机关印发《纳税自查申报表》,或者纳税人到办税大厅领取填报《纳税自查申报表》,自查补报少缴的税款。
(二)9月16日至12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由市国税局组织重点检查小组对自查阶段未认真自查的纳税人实施重点检查。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纳税人在自查阶段自查发现问题并于9月15日前补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将从轻处理。
(二)纳税人在自查阶段未认真自查,在重点检查阶段被税务机关查出的问题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