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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6-11-3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6号)明确,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2006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暂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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