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需要中介机构提供鉴证证明:
1、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3、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4、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5、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6、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7、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应取得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8、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9、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应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10、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证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11、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12、企业各项资产因评估确认的损失,出具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13、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由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