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新闻中心 |
|
政策法规 |
|
审计评估 |
|
点子交流 |
|
培训频道 |
|
会员中心 |
|
瑞丰视觉 |
|
|
|
|
核心提示: |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6-12-18 |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9号)指出,鉴于国家开发银行营业税实行集中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采取“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为了适应开发银行开展联合贷款、债券承销、银团贷款、管理资产业务和财务顾问等各项中间业务的需要,同意国家开发银行及分行统一使用《国家开发银行金融业务专用发票》,用发票的式样、规格、内容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并组织印制。 |
TOP↑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