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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合一"后 税负不均除了税率还有优惠问题
核心提示: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日期:2006-12-26
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开幕。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明确,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税率确定为2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企业所得税优惠重点将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两税合一是许多人的期待,它有利于促进内外资企业在同一税收制度平台下展开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民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可以正确引导外资投资方向,促使我国利用外资从数量向质量转化。同时,两税合一也有利于提升我国上市公司收益。据有关人士估计,两税合一对我国A股市场全部公司的净利润,有6%-8%的提升幅度,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权益将因此增加。因而,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税率仅仅是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等的一个因素,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即优惠因素。只有这两个问题都“合一”了,两税才能真正做到统一。

  长期以来,外资企业所得到的税收优惠大大优于内资企业。内资企业的优惠力度较小,范围较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社会福利、劳动就业、贫困地区扶植等方面。而对外资企业的优惠力度很大,范围很宽,优惠政策主要偏重于吸引直接投资、鼓励出口、使用先进技术等。在所得税纳税扣除方面,外资企业也比内资企业更为宽松,税前扣除项目、标准、范围的差异很大。外资企业还可因投资行业、经营期限、投资数额和产品出口比例符合法律要求而分别再享受“五免五减”、“二免三减”、“一免二减”,有的还能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税或者再投资退税等特殊优惠待遇。

  这种状况还延续到了人才身上。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我国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部门工作的外籍人员(包括华侨、港澳同胞)的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减半征收。这种状况导致内资企业在人才竞争方面劣于外资企业。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擅自作主给外资更大更多的优惠,有些优惠政策甚至突破了法律和中央政策的限制。这种优惠政策与税率一起,导致内资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负担率为23%左右,外资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负担率为11%左右,两者相差一倍左右。

  内外资税率统一以后,据测算,如果新法在2008年实施,和旧法相比,税率降低加上税前扣除扩大,内资企业所得税将减少1340亿,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则增加410亿。外资企业一直对两税合一持反对态度。据报道,2005年初,54家跨国公司曾经联合向国务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暂缓取消对他们的税收优惠政策。税率统一以后,外资企业可能转而向地方政府施压,以获得地方政府更多的优惠政策,继续与内资企业在税负方面“保持距离”,在竞争中占据更加有利的位置。所以,税率统一以后,相关外资企业的压力将逐渐转移到地方政府身上,而地方政府为了留住外资,有可能作出让步,给外资企业更多优惠政策,使“内外有别”的状况继续存在。

  应该看到,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透明度。税法及其细则只对优惠政策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具体措施则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各种通知、法规,这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缺少规范,自由裁量权和权力寻租的空间过大。也正因为这一点,地方政府继续给予外资超越权限优惠政策的可能性非常大。

  因此,在内外资税率统一以后,应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规范,以刚性的具体规定替代模糊的原则性规定,使内外资企业不仅在税率上平等,在优惠政策方面也应一视同仁,如此,才能真正做到两税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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