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投资性房地产上市公司因公允价导致浮盈将不纳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日期:2006-12-29
    日前从有关渠道获得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协调的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征求意见稿),投资性房地产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导致的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在处置前因公允价值上升产生的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因公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也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实际处置时,应将处置取得的价款与该项资产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套期保值业务中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等,其所得税处理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将于三天后开始实施的新会计准则允许资产以公允价值取代账面价值入账,被认为是此前以陆家嘴、金融街为首的地产板块爆发的主要诱因。而相关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虽然大都“辟谣”称,公司不拟采用公允价值对所属地产进行计量,但其主要原因即是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将大幅提高企业的当期税收负担。而上述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无疑从根本上打消了此类企业采用公允价值的忌惮。

  对于近期盛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纳税人为取得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性工具或承担以权益性工具为基础的负债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税时原则上据实列支,但税法规定有扣除标准的,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