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近日由中国证监会起草完毕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07年1月12日。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证券公司不得随意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章程指引》一经发布后,证券公司就应在最近一次股东会上对章程作出相应修改。
《章程指引》列示了证券公司章程的重要条款和其他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这些重要条款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
根据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章程指引》所要求的内容,除选择性条款或注释要求内容以外,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章程指引》的内容。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组织形式选择适用的相关条款,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规定《章程指引》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章程指引》规定含义的前提下,对《章程指引》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
据悉,该《章程指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证券公司。相关法规对上市券商和合资证券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