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证券公司章程指引对外征求意见 变更章程须经批准
核心提示:
来源:金融时报 日期:2007-1-3
《证券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近日由中国证监会起草完毕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07年1月12日。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证券公司不得随意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章程指引》一经发布后,证券公司就应在最近一次股东会上对章程作出相应修改。

  《章程指引》列示了证券公司章程的重要条款和其他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这些重要条款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

  根据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章程指引》所要求的内容,除选择性条款或注释要求内容以外,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章程指引》的内容。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组织形式选择适用的相关条款,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规定《章程指引》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章程指引》规定含义的前提下,对《章程指引》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

  据悉,该《章程指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证券公司。相关法规对上市券商和合资证券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