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享受贸易优惠的港澳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今年用新表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7-1-5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关总署日前发布2006年第79号公告,按照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调整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公告》指出,《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的货品名称一致。该《标准表》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我署此前公布的2004年版《标准表》、2005年版《标准表》和2006年版《标准表》同时停止使用。

  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持有2006年版《标准表》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此外,对海关总署2005年第70号公告所公布的《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香水及花露水”(税号33030000)、“唇用化妆品”(税号33041000)、“眼用化妆品”(税号33042000)、“指(趾)甲化妆品”(税号33043000)、“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税号33049900)的原产地标准修改为“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搅拌或乳化,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上述修改已在《标准表》列明,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