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关总署日前发布2006年第79号公告,按照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调整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公告》指出,《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的货品名称一致。该《标准表》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我署此前公布的2004年版《标准表》、2005年版《标准表》和2006年版《标准表》同时停止使用。
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持有2006年版《标准表》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此外,对海关总署2005年第70号公告所公布的《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香水及花露水”(税号33030000)、“唇用化妆品”(税号33041000)、“眼用化妆品”(税号33042000)、“指(趾)甲化妆品”(税号33043000)、“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税号33049900)的原产地标准修改为“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搅拌或乳化,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上述修改已在《标准表》列明,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