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交替,在原会计准则体系下诞生的“股权分置流通权”,1年多前还是一个全新的会计科目,如今已不能完全胜任新准则带来的挑战。上市公司持有另一家上市公司股权,在新准则下如何对支付的股改对价进行会计处理,成为一个新课题。
2005年11月,财政部颁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股权分置流通权”这一会计科目应运而生。该规定将“股权分置流通权”视为资产类科目而非损益类科目,将对价视同资产化而不是作为费用处理,并且不作摊销。在股权出售以后,再把它作为成本之一,与收入配比,根据股权转让数量进行结转。因此,上市公司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将不会因为支付对价而造成所持股权的账面损失,支付对价本身也不会影响其当期业绩。由于打消了支付对价会造成账面损失的顾虑,“股权分置流通权”的诞生起到了促进股改的积极作用。
如果说所持股权还在限售期,流通受到限制,“股权分置流通权”对相关会计核算的影响尚未提上议事日程的话,那么,如今“小非”解禁高峰已过,上市公司的交叉持股大多已取得上市流通资格,上述将对价成本挂账处理的做法,就面临着因存在“股权分置流通权”减项、公允价值计量不实的问题。
实际上,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大多持股比例不高,又因被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因此在新会计准则下,这些股权投资多为第22号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范畴。在首次执行新准则时,上市公司需要对其股权投资这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必然遇到公允价值的计量问题。在对持股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时,是不是应该将“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结转呢?这一问题还需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例如两面针持有中信证券5050.8万股股权,按中信证券昨收盘价计,其市价高达148898万元。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若以中信证券股权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为由而采用第22号准则,在新准则下如何对对价进行会计处理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两面针这笔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还应考虑减去“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的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