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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我国中低收入者税负减轻
核心提示:
来源:新华网 日期:2007-1-12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表示,自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去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人民币以后,中国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有所减轻,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锐减。

  2006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共完成2452.32亿元,比上年增长17.1%,增幅同比下降11.8个百分点。个别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出现了负增长。

  国家税务总局认为,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个人所得税收入有一定影响,但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去年,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以后,中国约2000余万人因为月工资、薪金所得未达1600元的纳税标准,因而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工作成效明显。去年前3季度数据表明,全国按5%-25%税率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8.4%,而按30%-45%税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33.9%。

  国家税务总局分析指出,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的不断增长使税源充实,保证了个人所得税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去年前三季度,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0.7%,经济运行稳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持续增加,部分行业企业效益提高,平均工资继续快速增长。

  据统计,全国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前三季度平均劳动报酬为13902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0%,2006年前11个月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159716.7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30%。

  东部、沿海重点税源地区因经济发达、居民收入水平较高,对个人所得税收入贡献率较高,带动了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整体增长。地税局个人所得税收入额前10名地区的收入为1372亿元,占地税局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比重达69.2%,增收额占地税局个人所得税累计增收额的比重达79.1%。

  在工资、薪金等三项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的情况下,各级税务机关通过健全监控体系,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加大对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力度,保证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如山东、湖南、浙江、福建等地加强对电力、通信、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业等高收入行业的管理和检查,加大重点税源监控力度,有效防止了税源流失。

  此外,去年税务机关加强对非劳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严格执行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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