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工作量,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属于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的规定,对纳税人购置上述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按购置上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