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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会加重购房者负担
核心提示:
来源:东方早报 日期:2007-1-19
    18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就“土地增值税”发布公告指出,土地增值税并非新开征的税种。2006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为231亿元。与此同时,国税总局明确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进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而出台的税种。

  国税局解释说,土地增值税已于1994年开征,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等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分别适用30%、40%、50%和60%的税率,并不是全部按60%的税率计征。2006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为231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之前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进行明确。并不是土地增值税新的政策规定,而是在征管上对以往清算工作遇到的问题进行的梳理和规范,是一个征管文件。

  本次下发的通知是在吸收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取得的经验基础上,规范了清算的操作程序,明确了清算的条件及有关征管问题,是根据条例和细则以及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征管办法,并不是一项新的税收政策。

  国税总局明确,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进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而出台的税种,目的是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收益和利润。

  土地增值税出台之后,证券市场反应强烈,沪深两市地产股连续两天大幅跳水。但从房产市场实际成交来看,成交量并没有因此受到明显影响。截至昨天17:00,共预售各类 商品房710套,面积7.28万平方米,与前期基本持平。

  对于后期 房价走势,地产业内人士态度各不相同。其中一部分观点认为, 开发商可能将成本转嫁给购房者,导致后期价格上涨。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昨天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预征了土地增值税,而清算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全部或大部分销售完毕后才进行的,因此,通知的出台在政策上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加重购房者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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