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财政部门依法履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重要举措。
《办法》分6章,共29条,从指标计算、报送要求、结果确认等方面,对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出规定,并有相应罚则予以约束。《办法》明确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设定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基本指标和分析指标;明确了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应剔除的客观增减因素;规定了金融企业应报送的基本材料和财政部门确认计算结果的基本程序。
为增强操作性,充分考虑金融行业的特点,《办法》在设定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析指标时,除选取一般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总资产报酬率、不良资产率外,还设定了一些反映金融企业特性的指标,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
《办法》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直接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