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的、符合市场竞争法则的交易价格,需由独立的第三方价值评估机构来负责实施。为此,培育第三方价值评估机构主体,加强第三方价值评估主体的行业自律,无疑成为杜绝“国资贱卖”的核心环节。
近日,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强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并划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挂牌价底线。《通知》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1月29日《上海证券报》)
“内部人控制”问题一直未能解决
显然,这是国家相关管理机构对国资交易过程中频频大白于天下的国有资产流失,再次祭出杀手锏,希冀此举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此举能在多大程度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则有待进一步观察。实际上,在谢绝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通知》依旧未有更加重大的突破。
长期以来,围绕着国有企业的改革问题,中国经济学家可谓风云际会,提出了不计其数的治理方案:从最初的承包制到“抓大放小”,再到减员增效,发展到后来国资并购重组。这些治理方案的中心,均不约而同地直指如何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并且,为了防范国资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国资流失,相关决策部门和各级政府,也适时推动产权交易市场,希冀通过推动国资进场交易、推动国资交易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来杜绝国资流失。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与此前国资并购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无疑具有明显的进步。
但是,凡此种种治理方案,均未能有效防范国资并购过程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以进场交易为例,如果买卖双方对一宗国有产权事先达成了买卖意向,并且对交易价格也做了事先约定,或者为了买卖双方某少数人利益,聘请有“倾向性”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国有产权。为了迎合相关决策部门的监督程序,该产权卖方将该产权拿到产权交易所挂牌一个礼拜或者半个月不等,在交易所海量的交易信息面前,该产权很可能只有“一人”问津,亦即此前的买家。因此,“内部人控制”问题此时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据接近产权交易市场的内部人士透露,该模式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屡见不鲜,但这显然超过了产权交易所本身的监管范围和监管能力。
需要独立的第三方价值评估机构
而在该《通知》中,虽然提出要提高进场交易比例,规定如果挂牌结果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以下的产权,需要征得相关机构的书面同意。很显然,此举还是没有有效摆脱“内部人控制”的窠臼。实际上,我国目前进场交易的国有产权,已经达到了80%以上,一些政府主导的协议转让比例很小,同时其协议转让也由于牵涉到职工安置问题而具备了正当性。
因此,国资并购重组过程中剩下的问题,关键不是进场与否,而是如何确定交易价格,人为地确定不得低于90%的比例,显然起不到太大的作用。因为,如果资产评估机构已经在事先成为买卖双方的“利益相关方”,很难保证资产评估机构不会为了买卖双方的利益而人为地压低评估价格。
因此,公允的、符合市场竞争法则的交易价格,需由独立的第三方价值评估机构来负责实施。为此,培育第三方价值评估机构主体,加强第三方价值评估主体的行业自律,无疑成为杜绝“国资贱卖”的核心环节。
实现价值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行业的行业自律
目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国家,为了促进资产评估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都把实现价值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行业的行业自律,作为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任务来完成。总体上看,我国未来的价值评估准则体系框架,划分为技术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后续教育准则等几个部分。有关评估师的职业道德和质量控制准则,则是其中加强行业自律的重中之重,因为制度本身的设计,比相关技术标准要显得更加重要。
爱因斯坦当年在居里夫人逝世时候的深刻感叹,“居里夫人的品德力量和热忱,哪怕只要有一小部分存在于欧洲的知识分子中间,欧洲就会面临一个比较光明的未来”,说明的也是道德的力量有时候要比才智本身重要得多。
与此同时,独立的第三方价值评估主体行业自律并以此为契机推动的主体培育,不仅对于杜绝防范国资贱卖具有紧要的意义,同时对于理解下一步的中国经济改革也具有重要价值。随着国有资产存量调整步入尾声,国资改革的重点将全面进入建立完善的资本管理制度,这其中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等。而要形成科学的国有资本管理制度,基于计量技术基础之上和完美道德法则之上的价值评估体系,显然是其中的关键一环。从这个角度出发,独立的第三方价值评估机构本身的建设,势必比人为确定交易价格比例要有意义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