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28日下发了《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表示,商业银行应当重点加强和改善对五类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给予信贷支持。银监会一位官员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此可谓银监会今年首次窗口指导。
《指导意见》针对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应当引入贷款的风险定价机制,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条件的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按照《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需求和现金流量特点,设定合理的授信期限和还款方式,可采取分期定额、利随本清、灵活地附加必要宽限期(期内只付息不还本)等还款方式。
五类高新企业包括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和“前沿技术”开发任务的企业;担负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较成熟的企业等。
银监会同日印发了《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政策性银行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反映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各类政策性专项业务和项目,实行项目专项管理、单独核算。项目借款人必须在政策性银行或其指定的代理行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政策性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使用资金。
政策性银行支持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包括:《规划纲要》中的重大专项和国家主要科技计划中的重大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推荐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