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昨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明确了新准则推行过程中诸如企业并购、上市公司减资、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处理、执行首日追溯调账等重大问题,进一步扫除了新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的“荆棘”。
业内专家指出,工作组意见对统一企业在新旧准则转换之际的利润调整、账务处理等方面“极为有益”,但其中很多解释还缺少税务机关的明确,“如何处理好税务与新会计准则的衔接问题或许成为下一步解释的重点。”
企业并购账务将更规范
工作组意见明确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两种情况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意见首先明确了如何判断并购的性质,即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中瑞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何培刚说,“比如说,同属于中石化子公司之间的并购和中石化与其他集团子公司之间的并购要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何培刚说,意见使国内不同公司间并购时手续和程序更加明确,使实务中在对“溢价并购、买壳并购”等不同并购方式的处理更加规范。如意见规定企业并购中无法可靠确定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应将按原制度核算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等。
分析人士称,系列规定使得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进行账务处理更加规范,也使不同公司间的并购更具有可比性,使投资者分析企业并购价值时可以“类比”。
税务处理或成解释重点
意见明确指出,首次执行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以现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适用税率。未来期间适用税率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新的税率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调整,有关调整金额计入变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等。
业内专家表示,这为下一步税务机关出台有关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衔接的具体办法打下了基础。“比如,某企业进行股权交割时,可能需要进行账务调整,这将导致利润调高或调低,在这个过程中就涉及到纳税问题”,业内专家说,如果调高了可能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如果调低了也需调税,这就需临时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再进行税务处理,因此,“这方面税务处理问题或许会成为下一步新准则解释的重点。”
何培刚还说,对于新旧准则的转换之际很多调整需要“追溯”,比如意见提出,原同时按照国内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有关交易和事项进行追溯调整的,如持有至到期投资、借款费用等,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何培刚说,“决定是否追溯,追溯到什么时候”,这些都可能造成利润核算,也就会涉及到税务问题,所以,税务问题的进一步明确将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和统一企业的账务处理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