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文提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因资本(股票)溢价、会计调整、国家投资、无偿划入、资产评估等因素影响而增加的,在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应当减去相应的增加额。
财政部日前公布《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将作为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暂行办法规定,金融企业整体或者以主要资产溢价发行股票或者配股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会计差错调整等原因,导致金融企业年度内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增加的国有资本都不能算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部分。而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因无偿划出、资产评估、政策性亏损、会计调整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减少的,在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应当加上相应的减少额。
国泰君安研究员伍永刚认为,办法考察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增值剔除了“外延式”的增长部分,而主要考察由经营对金融企业资本产生的“内生”增长,“通过注资、发行股票等外延式的增长并不能反映国有资本的真实运营状况”。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尹继红指出,虽然国外根据股价来评价公司的业绩,但中国股市有时候好像“蹦极”,价格在很多时候不能公允地反映价值,因此资本溢价不能完全反映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
暂行办法明确了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分析的指标,即一般性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总资产报酬率、不良资产率等,适用于各类金融企业;行业性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适用于银行类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适用于保险类金融企业;净资本负债率适用于证券类金融企业。
暂行办法还指出,“金融企业对外提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应当以本级财政部门确认的结果为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张文魁说,暂行办法颁布使监管层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考核更加科学,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考核还会对其管理层行为造成很大影响,“这有助于促使经营层更注重改进经营水平”,但实施还需注意与会计政策接轨,防止操作中的“折扣”。中信证券分析师杨青丽则认为,办法还需细化,比如应该在各个指标之间设定相应的权重,“银行类金融企业不良率比较重要,如果看盈利能力的话比较容易操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