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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月1日起 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7-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明确,自2007年2月1日起调整盐资源税有关政策,其中,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此外,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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