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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新会计准则 上市公司重大会计调整须早决断
核心提示: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日期:2007-2-26
应将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时间不得晚于审议一季报的时间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哪家上市公司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所持另一家上市公司股权又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投资者关心的这些问题很快就有答案了。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将重大会计调整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董事会审议2007年一季报的时间。

  新会计准则赋予公司会计政策的选择权,如对投资性房地产可以继续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也可引入公允价值模式。而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这一会计政策变更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针对上述新旧准则衔接过程中的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3号》要求,上市公司应根据新准则及时确定或修改原有会计政策、做出或调整原有会计估计,以作为2007年会计核算的基础和依据。

  在新旧准则衔接过程中,上市公司的2006年度利润分配还应注意“超分配”的问题。备忘录第3号指出,在拟定2006年度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上市公司应当考虑新准则相关追溯调整事项对公司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的影响,避免出现分配或转增方案实施后,2007年财务报表上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出现负数的现象。

  “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报表中的“移位”,对上市公司执行会计新政后的净资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股东所享有的净资产份额。为了让投资者正确看待新准则下“少数股东权益”列报方式的变化,备忘录第3号要求公司以合并报表数据编制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少数股东权益”影响数应当在差异调节表中单独列示。

  备忘录第3号明确指出,中国证监会日前为配合会计新政修订的3项信息披露规则(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自上市公司编制2007年一季报开始执行。

  备忘录第3号还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合理预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的影响,包括对公司以前年度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在2006年年报正文和摘要“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说明,并在会计报表附注“其他重要事项”部分说明公司目前采取的土地增值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目前采取的土地增值税准备金计提政策、已计提的土地增值税准备金金额等。 已披露年报的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将相关说明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若有必要,公司应当对2006年年报进行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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