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涉税服务行业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于2006年底全面对外开放1个月之后,这个行业又获得了1项涉税鉴证业务:根据今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对清算项目进行审核鉴证,税务机关可以采信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
至此,税务中介机构获得的可做涉税鉴证业务已经扩大到企业汇算清缴、财产损失、增值税清算等众多涉税领域。在涉税鉴证的强力推动下,涉税服务行业获得迅速发展。据业内权威人士估计,2006年税务中介行业的涉税服务营业收入已逼近100亿元。
税务中介喜获新涉税鉴证业务
朱先生是北京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总监。最近一周以来,他和许多某房地产公司的财务老总一样,不停地同各个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师事务所的人士见面,想尽快物色一家事务所为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涉税鉴证。但让他着急的是,许多税务中介机构都表示现在业务很忙,一时抽不出人来。
据了解,这次朱先生请税务中介机构所做的鉴证业务,就是最近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也是涉税中介机构最新获得的涉税鉴证业务。
今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对清算项目进行审核鉴证,向税务机关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业内人士预测,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强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对清算项目进行审核鉴证,但由于土地增值税涉及的相关法规较多,项目经历时间长,清算非常复杂,加之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会产生很大影响,会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对清算项目进行审核鉴证,以求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技能和同税务机关良好的关系,顺利通过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我们企业已经有10多年的历史,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遍布北京各个区县,涉及的项目情况千差万别,要搞好土地增值税清算,不找专业的注册税务师还真很难。”朱先生的话印证了业内人士的预测。
北京市某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李所长表示,目前正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关键时期,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开始清算的时期,他所里的员工们正频频来往于各大企业,为企业提供相关鉴证。李所长建议,企业找人鉴证还得趁早,因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高峰期马上就要到来。
鉴证范围越来越广,涉税营业收入水涨船高
据了解,《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把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划分为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两大类。其中,涉税鉴证业务已经成为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部门大力扶持注税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王文明介绍目前,涉税鉴证业务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此外不少地方还推出了再投资退税和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鉴证,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鉴证,企业变更、停歇业税款清算的鉴证等等,范围越来越广。
这一点,北京市的税务中介机构感受最深。今年初,北京市国税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规定在北京市范围内,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三种情况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北京中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姜金邦介绍,这是北京市国税局首次对其主管的纳税人,就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作出的明确规定,《通知》把很大一部分纳税人纳入了请中介机构做鉴证报告的范围。早在几年前,北京市地税局就出台了类似的规定,地税局主管的很多纳税人早就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请中介机构做鉴证报告了。他预测,今年请中介机构做鉴证报告的企业数量会大大增加。
随着涉税鉴证业务的不断拓展,税务中介机构的涉税营业收入也水涨船高。权威人士估计,目前涉税中介机构的年涉税营业收入已经接近100亿元规模,其中涉税鉴证业务收入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目前涉税中介机构主要包括6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和3000多家税务师事务所,它们提供了绝大部分的涉税中介服务。其中,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收入已达200亿元左右,据业内人士介绍,200亿元中大约有30%多属于涉税业务收入,大约60多亿元;2005年度全国税务师事务所上报的的主营业务收入已经接近25亿元,专家估计2006年度全国税务师事务所实际收入应达到30多亿元,再加上各种咨询公司提供的涉税服务收入,整个涉税服务市场(不算外资所)业务收入应接近100亿元。
有收益也有风险,涉税鉴证是柄“双刃剑”
业内人士认为,涉税鉴证业务对涉税服务市场的发展,对中介机构获得稳定的营业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不言而喻的。但他们也认识到,涉税鉴证业务的不断拓展,虽然使税务中介的盈利空间增大了,但税务中介所承担的责任也加重了,面临的风险也被放大了。
王文明说,涉税鉴证业务与一般性涉税服务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涉税服务是一般劳务型服务,没有甄别、证明的义务,只有协商、建议的权利,服务结果风险性小。而涉税鉴证业务是一种知识技术型工作,对标的的审核要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又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证报告,风险大,专业性强。
涉税鉴证的风险体现在哪里呢?北京致通振业税收筹划事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记有分析说,涉税鉴证既要对国家负责,又要对纳税人负责。如果鉴证机构出现工作失误和差错,使纳税人不该扣除的损失、费用税前扣除了,则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对此,纳税人很可能承担补税、罚款的法律责任。而按照服务协议,纳税人的损失应由中介机构承担。此外,税务机关还会对中介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反过来,如果由于鉴证机构的工作失误或差错,使纳税人本该扣除的损失、费用没有税前扣除,使纳税人多缴纳了税款,中介机构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由于涉税鉴证目前还缺乏统一的业务准则和标准,加上各中介机构的低价竞争,涉税鉴证的质量很难控制,这也更加重了中介机构的法律风险。
不少人士认为,目前涉税鉴证业务之所以能快速发展,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具有一定强制性。比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结算报表的同时,必须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这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赋予注册会计师的强制性涉税鉴证业务,纳税人必须遵循;再比如,企业财产损失要办理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同样是税收法规赋予税务中介机构的一项强制性涉税鉴证业务。
业内人士还表示,对于其他一些涉税鉴证项目,虽然行政机关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办理,但是往往也会附加一定的强制性,比如规定不进行鉴证,税务机关将进行专项检查或纳税评估,这对纳税人有很大的威慑力。
专家提醒:要提高纳税人委托涉税鉴证的积极性
正因为涉税鉴证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一些纳税人对此颇有微词。
北京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总监朱先生说:“涉税鉴证是税务机关要求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税款流失,维护国家的利益。但涉税鉴证费用却要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相当于我自己花钱请人给我增加税负,让人难以接受。”
还有纳税人表示,公司花钱委托中介机构做鉴证,如果中介机构出现失误,导致公司少缴税款,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这部分损失中介机构给承担吗?
对纳税人的这种想法,北京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黎君表示有一定的道理,涉税鉴证的主要受益人是国家,而付费人是纳税人,确实很难让纳税人心服口服。他认为,涉税鉴证付费人和受益人不统一,已经成为推行涉税鉴证业务的一大障碍。有关部门应该探索一种更为有效的机制来解决这种矛盾。
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王黎君建议,国家可以从涉税鉴证增加的税收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购买涉税中介机构的服务,委托涉税中介机构对纳税人进行鉴证,这样才能真正保证涉税中介机构严格依法独立地执业,才能确实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据权威人士介绍,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参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总计调增的应纳税款达100多亿元,调减的应纳税款为40多亿元,使国家多收入企业所得税近60亿元。因此,完全可以尝试由国家购买涉税中介机构服务的新途径。
此外,一些专家还提出,如果不能实行国家购买涉税中介机构服务的模式,也应该给予委托涉税中介机构进行涉税鉴证的纳税人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涉税鉴证费用双倍税前扣除,享受税务机关优先服务等,以提高纳税人委托涉税鉴证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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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税务中介获多项鉴证业务
北京市国税局前不久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规定在北京市范围内,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3种情况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首先是企业财产损失。该《通知》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账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其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
第三是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如果经营出现下列情形,必须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连续亏损达到3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以及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通知》规定,如果纳税人未附送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申报后进行纳税评估或专项检查。
在北京市国税局发布这一通知之前,北京市地税局早在2006年初就发布了《关于2005年度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范围的通知》。该《通知》对需要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在北京市范围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在向税务机关提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审核事项、申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事项时,必须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
第二,企业发生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批事项,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批事项,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所得和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批事项,都需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
第三,在企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如果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需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本年度实现亏损5万元以上(含5万元),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商业零售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