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为这部法律草案的一大亮点,税收政策促进就业被写入法律条文。
就业促进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举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当年吸纳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此外,法律草案还赋予地方政府在制定促进就业相关政策方面以更大的自主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维护国家财政税收、信贷政策统一的前提下,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向本次常委会会议作关于这部法律草案的说明时指出,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就业是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近几年来,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截至2006年末,全国共实现1900多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最近几年,每年城镇登记失业率都控制在4.3%以内;“十五”期间全国新增城镇就业岗位4318万个,转移农村劳动力4000万人左右;2006年新增城镇就业1184万人。
田成平说,“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就业压力将越来越大,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据了解,此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还对促进就业的原则、工作机制、政府职责和政策支持体系,以及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秩序、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除了明确国家将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之外,法律草案对政府的投入保障机制进行了规定。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对就业促进法草案的审议意见中表示,促进就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加大财政投入,对于目前实施的财经扶持政策,如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支出等作为长期措施应在法律草案中作出相应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