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9号),对税务师事务所开展这两项鉴证业务进行规范。相关业内人士表示,两项业务准则保证了涉税鉴证业务的规范化运作,对促进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两项业务准则对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和财产损失鉴证业务的定义、范围、对象以及承接此类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给予明确,对两项鉴证业务所包含的具体内容逐一作了详细的解释,还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的格式内容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两项业务准则明确,所得税汇算鉴证的鉴证对象是,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相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企业会计资料及会计处理、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纳税资料及税务处理、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税务师事务所要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及负债和纳税调整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按规定出具鉴证报告。
财产损失鉴证业务的鉴证对象是,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的会计资料、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企业相关会计资料、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税务师事务所要对企业的坏账损失、货币资产损失等现金损失,以及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等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做全面的审核。
据悉,此前我国的涉税鉴证业务一直缺少统一的业务标准,各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不同,税务师事务所的操作程序业不统一,这样不但税务中介操作涉税鉴证业务存在很大的风险,而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对报告的认同程度和其法律效力问题也多持怀疑和谨慎的态度,大大影响了涉税鉴证业务的开展。此次出台的两项业务准则让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都吃了“定心丸”,他们也都知道了涉税鉴证该干什么,怎么干。因此,相关业内人士表示,两项准则保证了涉税鉴证业务的规范运作,对促进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