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上午9时,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的委托,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向大会作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
金人庆在说明中指出,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起草了《企业所得税法(征求意见稿)》,于2004年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工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分别召开了有关部门、企业、专家参加的座谈会,直接听取了意见。
2006年再次征求了32个中央单位的意见。有关方面普遍认为,加快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进程,尽快出台实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为各类企业竞争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十分必要。
在吸收各方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国务院于2006年9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今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并有计划地组织代表研读、讨论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普遍认为,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时机已经成熟,草案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国务院对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如草案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形成了现在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草案。
金人庆说,实行新税法,不同类型企业的税负将会有一定程度的变化。对内资企业来说,主要是减轻税收负担;对外资企业来说,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对老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优惠措施,因此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大的影响。国际经验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法制环境和政府服务等,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税收优惠只是一个方面,新税法的实施也不会对吸引外资产生大的影响。
由于总体上降低了法定税率,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如果2008年实施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减收约930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约410亿元。如果考虑到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因素,在新税法实施当年带来的财政减收将更大一些,但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新税法实施后,由于实行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可能会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问题,对税源移出地财政有一定影响。有关部门将对税源转移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对新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和解决。
金人庆还就立法的必要性和出台时机、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草案的主要内容等问题作了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