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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两税合一”后 部分外企身份需重新认定
核心提示: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日期:2007-3-12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11日表示,在“两税合一”以后,“有些外资企业的身份需要重新认定”。

  薄熙来在回答“假外资”现象能否改观的问题时说,在总体健康和成功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个别现象(指“假外资”)。对此,“有些外资企业身份需要重新认定”。在经济体制逐步健全的过程中,这些都是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所谓“假外资”,一般指那些在“两税合一”之前,为享受外资企业优惠税率,由境内资本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

  他表示,目前尚未得到去年我国贸易顺差的具体数字。在平衡贸易顺差方面,“政策制定的趋向是寻求贸易平衡,抑制过大的贸易顺差——但中国的顺差是结构性,我们要积极研究应对。”

  薄熙来说,“两税合一”对各种类型的企业会产生不同影响,但建立一个公平合理开放的市场环境,对大家都有利。“中央政府和各部门对‘两税合一’是非常慎重的,考虑了方方面面的意见。总的感觉,这个政策的出台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对企业总体来说也很有利。而且,对于中央政府而言,这项改革的出台是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的,是‘花钱买公平’。中央政府并不是为了从某方面多收一些钱,而主要是立足体制创新,力争营造一个更好的市场环境。”

  相关报道: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优惠 假外资转道香港

  经济观察报记者 王毕强 尹先凯 北京报道

  一些在华外资中的BVI 公司(离岸公司),正在进行重组,把注册地从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转移到香港。

  这些公司担心中国在通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之后,将开始对股息征收20%的所得税。目前,这部法律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获得通过似已无悬念。

  “很多企业都关心《企业所得税法》是否会对企业股息实行扣缴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北京税务及商务咨询部主管合伙人李展伟说。

  这里所说的股息,也可以称作税后利润。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普遍的做法。而中国在这些年的实际操作中,对外资企业的股息是免征所得税的。

  1991年7月1日施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但同时,在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实施免税。李展伟说,中国不对股息征税,就等于把这部分税收让给了其他国家。

  由于中国对在华投资的外企实施税收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内资与外资所得税实际税负差在15%左右,越来越多的内资公司会先在BVI等低税区注册,他们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据商务部统计,对华投资的十大资金来源地中,来自 BVI的公司排名第二。

  本报获悉,正在全国人大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没有“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的相关条款。李展伟认为,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只明确了征税20%.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所有的企业在向国外派出股息时,就需要再缴纳20%的所得税。

  目前还不知道这部法律将会在何时实施,不过专家普遍认为可能会在2008年起实施。

  据税务专家介绍,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国间双边税收协定和本国税法不同规定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对派出股息征税的规定,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外资企业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新税法对于美国和欧洲、日本等对股息需要在本国扣缴税,并且与中国有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举例来说,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一家美国公司在中国派出股息时缴纳了20%的税,这笔股息到了美国之后,按照美国的税法,在美国还需要纳税,但根据美国税法的规定,在中国扣缴的这部分税款可以作为本国税收抵扣的额度。

  所以中国对派出利润征税20%,基本不会改变这家公司的实际缴税额。不同之处在于,之前是把对股息的所得税交给了美国政府,而在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会有一部分税款缴给中国政府。

  而对股息免税的国家和地区,比如很多东南亚国家和BVI,中国对派出利润征税20%,对这些国家的公司会有比较大的影响。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中国和企业注册地所在国家和地区对派出利润都不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这些国家的公司从中国派出利润时,需要在中国缴纳20%的税款。而在其本国由于不需要对派进来的利润缴税,也就得不到税收抵扣,所以这些公司实际上会减少20%的税后利润。

  国内的假外资大多是在BVI注册,因此它们在利润上会受到比较明显的冲击。

  因而,税务专家说,一些来自没有与中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或是低税区的国家或地区的公司,包括国内的假外资,正在做一些调整和重组,最直接的方式是把BVI公司变成香港公司,也就是把公司的注册地改成香港。

  香港对公司派出的股息一直免税。一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按照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签署的税收优惠协议,注册地为香港特区的公司从内地派出股息时,只需向内地税务部门缴纳5%的所得税。

  而对于来自那些与中国没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BVI公司,它们在中国大陆地区赚了100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这个公司想把剩余的75万元利润派到国外(比如转到国外总部),还要对这75万元再交20%的税才能派息。

  但如果它们把注册地变成香港,对派出利润只需征税5%,派到国外的利润就会有71.25万元。对这些公司来讲仍有比较大的差异。

  多次帮助国内企业注册海外公司的广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朝晖表示,原来的新客户多在BVI等地注册公司,现在的新客户很多都是到香港去注册。他认为,这种变化是受《企业所得税法》的影响。

  “但重组并不是把公司的注册地转到香港这么简单”,李展伟表示,《企业所得税法》中有规定,对没有正式的商业理由,就把利润留在海外的公司还是要对其海外利润征税。

  “而且在香港,重组企业不是只要有一个壳就可以了,要在香港有真正的商业运作。而企业还要充分考虑重组的时间成本和审批的风险。”李展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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