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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合并凸显税收优惠的新思路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7-3-12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行“两法”合并改革,其中税收优惠新体系的构建是这个改革中最打眼的地方。

  我们注意到,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体系呈现这样几个基本特点:

  特点之一,“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优惠体系构建。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定位应该是以产业性导向为主、兼顾区域性协调发展。新兴产业的发展是经济持续发展的主要动力,高新技术是实现现代化,赶超发达国家的载体,生态环境保护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这些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因而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应首先对国家鼓励的产业予以倾斜,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在此基础上统筹区域发展。

  特点之二,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在对内、外资企业的优惠处理上,缩减对外资企业的一般性税收优惠,从整体上统一内、外资企业的优惠办法,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对那些投资规模大、从事基础工业设施的产业项目,农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其他产业和项目,内、外资企业统一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以利于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更好地发挥外资对提高我国技术水平和产品国际竞争力的作用。

  特点之三,对优惠政策的手段和环节的调整。对目前过多的直接优惠手段的状况进行改革。一方面,可以减少福利性和照顾性优惠政策的运用。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福利性和照顾性税收政策占较大比重,形成了巨大的财政负担,目前的社会性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替代了财政支出功能,而且照顾企业临时性、经营性困难的政策也很多,政策越位现象十分严重,对税制及市场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由于既得利益的刚性,往往使过渡性政策演变为长期政策。因此,调整及减少福利性和照顾性税收优惠应成为改革优惠政策手段的重点,要严格控制各种照顾临时性、经营性困难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确需照顾的项目,也要尽量使用间接优惠方式,以避免税收的无谓流失。

  另一方面,在充分发挥直接优惠手段的同时,加大间接优惠手段的运用,从税后调节环节向税前调节环节转变。除通常采取税率优惠、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税收信贷等方式外,还可在成本费用列支、投资购置抵免等环节给予优惠。通过扩大和丰富间接优惠方式的运用,将有利于更好地兼顾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目标的实现。

  特点之四,多档次的优惠体系的建立。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制定,应该根据所要达到的目标,并结合优惠政策受体的具体状况进行测算和评估,以确定所要给予的优惠程度。其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必须明确该项政策目标相对于其他目标的重要性,并测算和评估出该优惠政策受体所应享受的优惠幅度。不仅不同的行业应有不同的优惠幅度,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优惠幅度上也可以有差异。这样最终形成一个优惠幅度不同,多档次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系。

  为此应逐步抛弃“×免×减”的提法,特别是要避免“×免×减”成为固定的、普遍的模式,而应根据优惠政策受体的具体状况,该免则免,该减则减。减多减少也不能千篇一律,应通过测算和评估来具体确定。还可以考虑推行定额减免的方式,这也更有利于今后实行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

  特点之五,规范所得税优惠管理。规范所得税优惠管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首先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税收优惠分析、评价的制度,这也是其他优惠政策改革的基础。通过定期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分析和评价,可以为优惠政策的取舍、改革方向的选择以及监督的实施提供基本判定依据。对此可考虑先选择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重点优惠项目进行分析与评价,并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步形成较为系统科学实用的税收优惠分析与评价制度和方法。其次,应调整并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行政审批流程。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权同时由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行使,由于两部门间的权限划分不清,导致权限的主次不明。

  特点之六,构建优惠政策的相机调整机制。优惠政策目标是有时效性的,一旦环境发生了变化,优惠政策就要及时清理,该调整的调整,该停止的停止。目前我们缺乏一种自动清理的机制,导致优惠政策的时效性很差。因此,一方面应根据实际的需要和科学的预测正确设定政策的时效范围,另一方面则需要在对优惠政策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建立优惠政策相机调整和定期清理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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