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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风向大转 六大焦点解读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日期:2007-3-15
3月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作出了说明。

  据了解,新税法草案不仅将有效改变企业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的现象,还对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强化“反避税”措施也成为草案的一大亮点。

  焦点一:税率降至25%

  财政减收仍可承受

  新税法草案将现行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各自的所得税法合二为一,并将名义税率确定为25%,相对于现行两部税法33%的名义税率,统一降低了8个百分点。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原来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因此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是略有上升的,内资企业的税负则相对减轻。预计新税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同样是面对中国市场的内、外资企业将真正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同时我国现行税法税率优惠档次多,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等问题也将得到解决。

  公平和统一是此次税法修订的主要考量准则之一。草案税率的确定主要是考虑到对一直承担高税负的内资企业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据了解,由于总体上降低了法定税率,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如果2008年实施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减收约930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约410亿元。如果考虑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因素,在新税法实施当年带来的财政减收将更大一些,但还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同时考虑到的是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当前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而我国新税法草案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因此这一税率水平仍然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焦点二:优惠政策风向大转

  微利、高科技和创投企业最受惠

  新税法草案对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总体上以“产业优惠”取代了现行的“区域优惠”政策。

  经过整合的新优惠政策对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创投企业的优惠尤为突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享受2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草案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有观点认为,受新所得税法影响最大的可能是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草案规定,对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而对于今后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内享受过渡性优惠以外企业今后将执行何种税率,金人庆部长在3月8日的说明中并未特别提及。同时,草案还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另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草案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以体现国家鼓励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的政策精神。

  焦点三:五年“过渡期”

  继续照顾部分老企业

  为缓解新税法的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具体讲,对于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

  焦点四:明确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指的是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税法草案中,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规定为“免税收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同时,草案对“不征税收入”也做了明确规定,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

  焦点五:强化反避税

  补征税款将加息

  草案还对特别纳税进行了调整。为防范避税行为,草案规定对补征税款将加收利息。当前,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焦点六:靠拢国际惯例

  “纳税人”概念有了新标准

  据了解,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按照这一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草案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同时,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为避免重复征税,草案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按照国际惯例,草案还首次引入了规范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根据草案,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将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金人庆指出,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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