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体系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并且新会计、审计准则同国际会计、审计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证监会日前发布通知表示,此前实施的金融类上市公司在法定审计之外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对一次发行量超过3亿(含3亿)股以上的公司进行补充审计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通知宣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证监会自2000年至2003年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关于2002年A股公司进行补充审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13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5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17条、第21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25条等规定予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