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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剧增 根源在税制
核心提示:
来源:东方早报 日期:2007-3-22
    国土资源部20日发布的查处情况通报显示,去年全国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及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涉及的土地面积,都较2005年有大幅上升;其中,当年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当年立案的案件及其涉及的土地面积上升幅度更大。 (3月21日新华社)

  为什么各种土地管理的制度创新都不能禁止土地违法行为,甚至使之反弹?学者赵燕菁认为原因有二:第一,中国正处在城市化高速发展阶段,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体现在政府职能上,往往是开发与服务并重,甚至开发的职能更重。第二,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在公共服务的收入渠道和方式上,中国地方政府不像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有财产税(物业税)这一可持续的经常性收益,因此,只能依靠一次性的土地收益来提供公共服务。因而,大力招商,鼓励工业就成为地方政府扩大地方收益,维持公共服务的不二法门。

  赵燕菁的这一解释触及了地方土地违法行为的本质。地方政府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获得收益。一是对行政辖区内的经济活动收税;二是直接出让配套了各种基础设施的土地。问题是,分税制改革后,由于大部分公共服务都下放给地方政府,而在现行税制下,地方无法在增值税中占到大头,且除了少量个人所得税外,也无法直接向居民征税。这样,企业而非居民就成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纳税人”。并且在竞争压力下,地方政府只能通过为投资者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间接地为地方居民提供公共服务。所以,地方政府的主要工作围着企业家转,并非由于其特别喜欢企业,而是由于缺少财产税之类经常性的主体税源,地方就只能依靠一级土地市场一次性的土地收益获得收入。

  温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必须保住18亿亩耕地这个底线不能突破。而从上述分析来看,除非地方政府能够像发达国家那样,通过经常性的财产税,直接为其提供的公共服务定价。否则,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冲动不可能得到扼制,土地违法案件还会有增无减,要想守住18亿亩耕地这个底线,谈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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