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一家外企的赵经理收到一封特别的信,“尊敬的纳税人,如果您2006年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达到了12万元,请您在3月31日前一定要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发生违法行为。”这是北京市地税局发给年所得达到或接近12万元纳税人的一封信函,提示纳税人及时整理个人收入信息进行纳税申报。据了解,春节后北京市自行申报人数开始成倍攀升,仅3月5日一天,全市自行申报人数就达3700多人。
年收入达12万元须自行纳税申报
从今年开始,以后每年的1至3月,不少人的生活中将增添一项新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上述规定的实施,使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报送收入信不息或税务部门采集纳税人收入信息的渠道增加了一条:由以往代扣代缴的“单一”渠道变为代扣代缴加自行申报的“双重”渠道。对于已经依法纳税的高收入者来说,不用担心会多交税。如果平常已缴足税款只需进行申报,所以并未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此举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力度,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打击偷逃税行为。同时,在扣缴方式下,人们拿的是税后收入,主要关心自己最终拿到多少钱,倒淡化了自己被扣缴了多少税、将来这些税款怎么使用,这就降低了纳税人的权利意识,自行申报则拉近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直接联系,有利于培养人们的纳税意识,以及更好地行使和维护纳税人权利。
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进展顺利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是实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头一年,1月1日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准备充分、周密部署,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进展顺利,取得阶段性成果。据不完全统计,截至3月19日,全国各级地税机关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已有80多万人。
北京市地税局仅用一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个人自用的申报软件和中介机构、扣缴单位集中代理使用的申报专用软件的开发和测试工作;组织召开了外资企业、金融行业、教育、体育、文艺界等系列座谈会,广泛宣讲政策,并充分借助演员、体育明星的名人示范效应进行宣传;利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管理服务优势,对其管理的会员或代理的客户进行广泛宣传和辅导,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据了解,北京市地税局共向全市20多万年所得达到或接近12万元的纳税人发出了自行申报提醒信函。同时,北京市地税局陆续发放300多万份2006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方便纳税人整理个人收入及完税信息。
上海市地税局结合本地实际,主推邮寄申报方式,同时开发了纳税人网上申报的软件,从1月20日起受理纳税人网上申报的身份确认;为便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上海市地税局特别将原定于2007年3月底前开具、邮寄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工作提前至1月底全部完成,方便纳税人从完税证明中及时获取已纳税信息。
广东省地税局为了方便纳税人实现以纳税人网上申报为主,网报系统在1月12日成功上线,并于1月15日至16日完成了全省税务人员的培训,为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效率和质量创造了有利条件。
天津市地税局在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加强宣传的同时,将高收入行业、企业和重点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列为实施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锁定该市经济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为重点区域,对金融、保险、电力、电信等重点行业高度关注。
重庆市地税局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制作公益广告;并专门发文要求重视申报初期的工作。
福建省、浙江省地税局开发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软件。浙江省地税局还专门设计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与纳税申报表一并发放给纳税人;制定了详细的《业务操作流程》。
山东省地税局针对外籍人员特点,专门印制了英文版的《致纳税人的一封信》;同时结合该省征管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制度》,保证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稳定有序地进行。
深圳市地税局重点抓了税政业务员、12366接线员、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申报受理员和纳税辅导员的培训;对大企业则提供服务上门、集中受理的纳税服务,推进了纳税申报进度。
自行申报地区间存在不平衡
在肯定这项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的同时,也要看到前期申报工作反映出地区间不大平衡的问题,一些地方的实际申报人数与税务机关掌握的应申报人数有较大差距。这一方面与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不够扎实到位有关。另一方面,更加主要的是一些纳税人尚未养成自行纳税申报的习惯,平时没有记录收入情况,到了要申报时才发现收入资料不全、收入情况不清,无法及时申报;有的纳税人认为申报截止期限还早,仍在观望,不着急申报;另有一部分纳税人还不了解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规定和要求,以为自己平时已经被扣缴了税款,就可以不用申报了;还有一小部分纳税人心存侥幸,认为税务机关不可能掌握自己的收入情况,不想申报。
纳税人应尽快办理纳税申报
目前距申报期结束只剩几天了,据调研和统计分析,还有一些纳税人没有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自行纳税申报不是“自由申报”,而是年收入达12万元的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如果未在申报期限内完成,将依法受到处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大家,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自觉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最好的诚信证明。能否切实遵守自行纳税申报的规定,体现了一个纳税人的法制观念、诚信水平和素质高低。有专家提出,自行纳税申报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公民的道德自律、纳税自觉和诚信。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意识,另一方面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认真实施自行申报制度,加大监控力度,执行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自行纳税申报不应心存侥幸
记者:今年是实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头一年,目前进展如何?
答:目前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进展顺利,这首先得益于各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许多省市政府专门就此做出工作部署,有的领导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税务机关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其次,得益于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在北京,一些著名文体明星在1月上旬就主动办理了自行纳税申报;在西北,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的14名外籍人士主动申报了2006年全年所得,并补缴了税款;在各省市都有类似的典型。
再次,离不开各级税务机关的辛勤工作。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在我国是第一次,对税务机关来说,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各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法和有关政策的宣传方面,在积极主动辅导纳税人方面,在如何更好地提供纳税服务方面,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劳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记者:有一些高收入纳税人仍在等待观望,他们不申报会受到处罚吗?
答: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此外,构成偷税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有一些人担心,他们平时的收入单位没有扣缴税款,或者虽然扣缴了税款但没有扣足,自行申报后是否会受到处罚?
答:这种担心大可不必。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3月31日前,办理年度自行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记者:有些人认为,他们的收入情况税务机关不完全掌握,不去申报税务机关也不能发现。对此,您有何看法?
答:截至2006年底,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已为2000多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了纳税档案。许多省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从2001年起,就陆续对当地的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进行了重点建档管理。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例如,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信息,筛选出同行业或者同一企业、同等条件的人员;通过与扣缴单位明细申报的信息,或与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通过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人群的专项检查、利用已掌握的行业收入等信息进行纳税评估、通过检举人提供的检举线索进行分析检查、利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掌握纳税人在境外的收入等涉税信息等等,从而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所以,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自觉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不应存在侥幸心理。
记者:近年来自工薪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到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一半左右,这是否正常?
答:这个问题社会各界谈论较多,有的人觉得这个比例偏高。但对这个问题应做实事求是的具体分析。第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城镇居民,目前工资性收入是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从而也构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源。第二,近年来职工工资收入增长较快,纳税人数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水涨船高。据统计,工薪所得的纳税人数已由1994年的956.5万人次上升到2005年的90430多万人次,上海、北京、深圳、厦门等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近几年都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0%以上。第三,工薪所得项目的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高收入者。2005年,全国年工资薪金收入25万元以上、适用25%以上税率征收工资薪金项目所得税的纳税人次为442万多人次,税额170亿元占工薪收入总税额的14.63%。因此,不能把对工薪收入的征税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对立起来。综上所述,近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薪所得占一半左右,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结构状况等实际情况相匹配的,也体现了对一部分高收入者的调节。但同时也要看到,工薪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还存在一些漏洞,按照依法治税、应收尽收的原则,对工薪所得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
记者:申报期到3月底结束,在这段时间里,税务机关还要做哪些工作呢?
答:各级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另外还将根据自行申报的情况,初步筛选出重点检查对象,以便在申报期结束后,组织对收入较高但申报人数与实际差距较大的单位,开展重点检查。
记者:借此机会,您还有什么要和广大纳税人说的吗?
答:目前,距申报期结束只有很短的时间了,据我们调研和统计分析,还有很多纳税人没有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我想提醒大家,符合申报要求的纳税人应当尽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据各地反映,随着纳税申报截止期限临近,纳税申报人数将越来越多,申报进入高峰期,若大部分纳税人都等到高峰期才去申报,会造成网络拥堵,申报大厅也会非常拥挤;邮寄申报人数剧增也会给邮政部门带来压力。所以及早申报是省时省力、避免拥堵的最好办法,也是对国家、对自己负责任的一种表现。
此外,我还想说明一点,最近社会上有传闻说国家正在考虑调整对股票转让所得的免税政策,这是毫无根据的。大家知道,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1994年以来,一直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还明确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实行减半征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年所得的范围,应包括其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但对这项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仍然继续执行。要求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与是否征免税是两回事,不应混淆。(本报记者 周 朗)
政策解读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达到或超过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申报时间
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方式
可以在地税机关的网站上进行申报,可以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申报时都要报送哪些资料?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有一些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按照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只需要按照规定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身份证复印件等,不会再多缴纳税款。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为纳税人保密吗?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如果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