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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对涉税复议案件税务机关不能一推了之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7-3-27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畅通渠道作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受理的案件外,复议机关必须受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复议申请而经法院审理责令受理的,要定期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妥善处理,不能简单一推了之,要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解决问题的渠道。对确有问题的案件要通过建立个案督促纠正制度予以纠正。

 

    据介绍,行政复议是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有效手段。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的涉税行政复议案件日趋增多,反映的问题渐趋复杂,深层次的问题愈益凸显,税收政策不完善、执法不规范、复议工作质量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努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有效化解税务行政争议。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意见中还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注意提高工作质量,坚持公平正义,全面审查合法性与合理性,注重证据的审查。在查清案件事实后,要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合理地做出复议决定。在审查过程中,既要注重审查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也要重视纳税人提供的证据;既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也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排它性和唯一性,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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