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不少跨国公司都在想方设法将本应属于中方的利润转入其集团内部。跨国公司在中国建立子公司有多种方式,主要可分为中外合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两种。在中外合资公司里,中方合作伙伴并不包含在集团利益版图里,不是集团的一部分,在合资公司能创造的利润固定的情况下,根据在合资公司里双方共同分担收益和风险,跨国公司一般都想办法将合资公司的整体利润尽可能转移至母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以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
跨国公司往往利用品牌优势钳制合作伙伴。合资企业的中方企业往往没有自己的品牌,希望利用跨国公司提供的知名品牌迅速增加销量,抢占市场。在合资之初,这样的做法确实能快速提高销量,但是也使中方过于依赖外方,离开跨国公司提供的知名品牌,中方几乎无法生存。
同时,利用技术优势掌握话语权。在许多合资企业里,中方拥有控股权,按理说掌握领导权的应该是中方企业。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外资提供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以及“先进的生产技术”,掌握了绝大多数实际问题的决策方向。
外资企业利润转移一般都发生在采购环节,在中外合资的主机企业和整车企业,外方凭技术控制权,掌握了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采购大权。近年来,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采购原材料和零部件,普遍坚持“原始供应原则”,排斥中资企业。
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例,外商故意在其本国建立独资零部件企业,在中国建立中外合资整车公司。中外合资公司挣的钱要分给中方一部分,但是外商在其本国建立的独资零部件公司挣的利润完全是外商的。中国零部件企业给中外合资主机企业和整车企业供应配套产品,必须通过外方总部的“认证”,这样就实现了“利润转移”。“认证”只不过是一种手段,转移利润才是实质。
从母公司高价采购原材料和零部件是外资公司“偷梁换柱”的另一大法宝。一家日资汽车零部件企业从母公司采购原材料,其采购价比中国同样的原材料高出数十倍。外方从母公司高价采购原材料和零部件,再以低价向母公司出售产品,从而把利润转移到母公司,加大中外合资企业的成本,减少中外合资企业的利润。
在跨境贸易方面,通过出口高报和进口低报向处于减免税期的企业转移利润,或者是通过出口低报和进口高报使已过减免税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处于亏损或微利的状态。前者企业规避的是境外的税收,而后者损害的是中国的税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这一被跨国企业所广泛采用的手段应成为中国海关和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如河北一家食品公司,主营产品的内销价格为71元/箱,但出口价格却仅为36元/箱;山东一家制药公司通过境外母公司直接定价的方式,将出口产品单价定为比国内同类产品平均价格低40元,以此来减少销售收入、变相将实际利润转移出境。在当前形势下,企业的上述行为不仅会成为资金外逃的通道,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还会成为外国指责中国低价倾销的口实之一。
在服务贸易方面,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管理费分摊以及咨询费、技术专利费的转移支付,可以达到向境内或境外企业转移利润的目的。比如河北省一家陶瓷有限公司,与其香港母公司签订协议,规定每年按其销售收入的32%向境外支付咨询费,一年内支付费用曾达804万美元,相当于其年利润的3倍。
许多外商投资企业还通过价格转移将实际收益汇往在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企业,而国内外商投资企业本身却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有关专家建议,针对跨国公司转移在华利润避税的事实,我国应采取措施,积极应对。首先,应逐步取消跨国公司的“超国民待遇”。目前内、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标准已通过法律实现“两税合一”,今后应重点清理各地出台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在加强国际反避税方面,规范转让定价税制,建立国际市场价格信息系统。设置执行转让定价税制的专门机构,制订具体的执行规划和制度。税务调查与账务调整同步进行,切实保护合资企业的中方利益。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对涉外企业的账务审计制度,使部分转让定价在审计阶段得到调整。税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完善、系统的国际市场价格资料的汇集体系,为调整和确认转让定价提供依据。
在税法中应单独制定反避税条款,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明确关联企业的概念,为国际反避税提供法律依据;完善防范转让定价避税的法规,在制定法规时,可参照国际通行的正常交易原则、举证转嫁原则和税收妥协原则等,对跨国定价按正常交易原则进行事后调整;明确税务机关在掌握充分资料和确凿数据的情况下,有权作出调整和处罚的决定;制定对纳税人不与税务机关配合的处罚规则;明确有关部门在国际反避税中的配合职能,制定对有关部门不配合及违章的处罚条款;尽快修改和补充有关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明确网络商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率以及纳税资料申报、保管制度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