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专辟一节规定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组织结构,从而追认了去年9月成立并率先实行股份制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合法身份
上周五,为配套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两周后的正式实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征求《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通知显示,两个管理办法的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截至本周五(4月6日),而两个修订草案的附则表明,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均将于本月15日与新《条例》一起开始施行。
证监会依据《条例》制定的上述两个供配套执行的具体管理办法,将在加强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同时,明确期货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的积极稳妥发展。
相比《条例》第七条中仅笼统规定“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四条明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并在第三章专辟一节规定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组织结构,从而追认了去年9月成立并率先实行股份制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合法身份。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期货交易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又为一些并未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的衍生品交易市场如所谓的场外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甚至证券交易所开展期货交易预留下空间。且该草案首次明确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有价证券(如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可流通的国债等)充抵保证金,但也对充抵金额标准进行了明文限制以防范市场风险。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则首次要求期货公司在设立独立董事、监事之外,再设立一名“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该草案还要求对投资者保证金实行封闭式管理,达到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监控要求和条件,以加强客户保证金的安全。草案还新增了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不得低于15人、有高管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不得低于3人的要求。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最受业内关注的还是新增的有关公司股东资格的限制。如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而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还应当具备“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正常经营2年以上,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的条件,而第八条又对“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附加“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条件。这些规定将鼓励证券公司全资收购期货公司及方便港澳地区金融服务机构通过CEPA路径参股期货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