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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形下上市公司高管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7-4-10
中国证监会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日前发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的通知。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以下四种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知还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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