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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 加强税源户籍管理
核心提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06-3-29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户籍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在税收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文,对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进行部署。
    税务登记换证工作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关于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换证制度的规定进行。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税务登记作了新的规定。例如,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税务登记划分为正式的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两类,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核发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证;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开户银行于纳税人开立帐户时在纳税人税务登记副本填登银行帐号等,这些制度规定只有通过换发新设计的税务登记证,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换证工作,规范、统一管理基础制度,按照统一口径填登新修订的税务登记表,按照统一的编码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促进信息共享;通过采集、比对、更新、补充纳税人基础信息,及时掌握纳税人基本情况;通过充分利用各部门信息资料,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摸清税源底数,清理漏管户,以加强税源管理基础,强化科学管理。
    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为: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2006年8月1日前,不能提前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2006年8月1日起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对2006年当年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旧式样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填写、递交税务登记表,办理换证或新办税务登记手续。
    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本着节约的原则,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各省级税务局应当根据本次换证减少了工本费的情况,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需要再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周密安排,认真准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以及换证工作的程序,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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