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发生下列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提出报批申请时,必须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
(1)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规定,需要附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2)纳税人本年度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审核事项;(3)纳税人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事项;
2、凡发生下列取消审批项目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备查)资料时,需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
(1)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事项;(3)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
(1)本年度亏损5万元以上(含5万元)
(2)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3)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商业零售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