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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核心提示:
来源: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日期:2006-8-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文件,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到11月30日止,对2006年7月31日前办理并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统一更换,旧税务登记证件2007年1月1日起作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换发范围
    (一)种类: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范围
    1、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已经办理和应办未办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程序
    (一)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者登录南宁市国税局或南宁市地税局网站下载)《税务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交填表说明所附资料复印件及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即:(《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二)审核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述资料无误的,应当受理。
    (三)领证。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携带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办证费收据、受理单,到原受理税务登记地点交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
    (四)扣缴义务人按以上程序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及受理
    (一)暂限于市区(含华侨投资开发区)范围内的国税、地税共管的个体工商户,即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的个体工商户。
    (二)按以上程序受理。
    (三)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携带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办证费收据、受理单,到原受理税务登记地点 领取套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四、受理、换发税务登记的地点
    (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受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地点
    1.企业纳税人换发地点:南宁市望园路19号办税服务厅;邕宁区、良庆区、华侨投资区、各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国税窗。
    2、个体工商户换发地点:兴宁区济南路120号、青秀区锦春路8号、江南区淡村路11号、西乡塘区人民西路84号、邕宁区那元路(旧税局办公楼)税务代征处、良庆、华侨投资区、各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二)南宁市地方税务局换证地点: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及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地税窗。
    市区范围:青秀区民族大道89号、青秀山风景区青山路19号、兴宁区济南路120号、西乡塘区衡阳西路11号人和民西路21号、相思湖新区鲁班路延长线200米处、江南区淡村路10号、邕宁区仙葫大道东段221号、良庆区大沙田开发区德政路139号、高新区滨河路1号、经开区星光大道230号、华侨投资区人民路26号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咨询电话:5889610、588961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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