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6】445号)文,从2006年8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发票统一换版为电脑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于2006年8月1日起启用。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用到2006年7月31日止。请纳税人及时领购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做好旧版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二、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开具,请纳税人自行配备计算机设备。 三、纳税人可到以下地点下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并自行安装使用(纳税人需自带软盘或移动硬盘),安装及使用说明详见下载文件内的“机动车销售帮助”。 1. 纳税人之家 2. 自治区局网站(http://www.gxgs.gov.cn) 3. 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 4. 各城区管理局 特此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桂国税函〔2006〕445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我区于2006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各地及时通知纳税人领购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做好旧版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与公安和工商管理部门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及时将发票票样送同级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关于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2: 国税函〔2006〕4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二、《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机动车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三、《机动车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是:“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机器编号”指税控器具的编号;“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质检(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指表示机动车身份识别的统一代码(即“VIN”);“价税合计”指含税(含增值税)车价;“纳税人识别号、账号、地址、开户银行”指销货单位所属信息;“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税额”指按照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的税额,供按规定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时使用;“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车价,供税务机关计算进项抵扣税额和车辆购置税时使用,保留2位小数;“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吨位”指货车核定载质量;“限乘人数”指轿车和货车限定的乘座人数。 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额=价税合计-不含税价 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四、《机动车发票》税控码加密参数共10项:即开票日期、机打代码、机打号码、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车辆识别代号、价税合计、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增值税税率/征收率、增值税税额。 五、《机动车发票》开具要求 (一)《机动车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在尚未使用税控器具前,可暂使用计算机开具,填开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二)《机动车发票》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免费供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 (三)“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在纳税人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在选定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由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开。 (四)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 “-”号。 (五)《机动车发票》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填开的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在开票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六)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六、为了保证《机动车发票》相关数据采集认证的准确性,《机动车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其中报税联、抵扣联需采用52克,发票联、注册登记联、记账联45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指定1家定点企业印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印。各地的《机动车发票》票样(一式三份)要报总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并送同级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七、旧版《机动车发票》从2006年 8月 1日起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