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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6-2-5 |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将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取消目前实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制度。
为此,国税部门提醒出口企业应关注政策调整,不管是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出口,凡是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有关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货物单证包括:一是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勾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二是出口货物明细单;三是出口货物装货单;四是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二是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对那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
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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