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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确申报期限和扣除证据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6-2-2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是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必然会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很多新的税收法规,纳税人需要按照新的法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从去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作出了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企业财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两大类。可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包括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等八大类,这些损失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税前扣除。

  税务专家指出,企业发生财产损失本来就会减少企业经营收益,如果处理不当,导致不能在税前扣除,则会进一步加大企业的损失。《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期限、需要提供的证据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变化。比如,要求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不同的损失确认要求提供的证据有所不同,有的损失仅需提供企业内部证据即可,有的则可能三种证据都需要提供。如果纳税人把握不准,最好及时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准备好充足的证据,以及时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批。

  税务专家介绍,过去因为税法对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期限规定不太明确,有的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的当年因为处于税收减免期,此时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所获税收利益不大,因此一些纳税人就采取延迟申报的办法,将损失放到减免税期满后再申报,使财产损失最大限度发挥抵税作用。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因此,新规定堵住了上述漏洞,纳税人不能再按过去的方法随意进行处理。(来源: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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