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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给纳税人3年优惠申请期限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6-2-22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从去年10月1日已经实施。《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合理划分了减免税类型,首次明确把减免税的类型划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备案类的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纳税人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相应的税法和税收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后确认批准的减免税。

  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对本企业当年收入、成本、利润等项目进行全面分析。在汇算清缴中,企业财务人员应注意企业某些收入能否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待遇,如果发现有漏掉的税收优惠,需要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寻找补救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即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此条规定给一些不太了解税法,没有依法享受到应获得的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一条补救的出路。

  除以上两大办法外,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法规还有不少,比如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提高等等,纳税人应重点把握与本企业有关的法规,依法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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