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有关规定,开展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凡属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就地缴纳且实行查帐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2005年度无论盈利、亏损或属于减免税期,均应进行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纳税人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办理汇算清缴及结清税款手续。 对于属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汇总合并缴税成员企业,申报期限为:区、市和县级企业分别为2006年4月10日、3月31日和3月20日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为2006年5月31日前。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九份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也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四、纳税人2005年度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逾期申请或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五、对于国务院取消的有关所得税的审批项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自主申报扣除并附送相关的材料。 六、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照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如实申报,自行调整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汇算清缴税款。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七、纳税人未按本《通告》的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采取虚假申报、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税款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2006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