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函〔2004〕572号),换开水(电)费发票不属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范围,决定从文到之日起,停止代为换开、分割水(电)费发票。原文《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开水(电)费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0〕465号)作废。
特此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