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进一步加强
我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企事工字[2006]4号
区直、中直企事业各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规范工会经费收缴工作,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桂工发[2005]66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工会经费。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基层工会认真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结合区直企事业工会实际,具体要求如下:
一、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区直、中直各企事业单位,从2006年2月起,在每月15日前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填写《单位计拨和上解工会经费缴纳申报表》,缴纳工会经费。
二、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时,统一使用工会经费汇缴专户(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账号:2102108529300010578,开户行:工行南宁市开投分理处)。
三、2006年2月前尚未上缴工会经费的,请从2006年2月份起一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经费手续。
四、财政全额拨款或未在税务机关登记纳税的事业单位,目前工会经费拨缴渠道暂时不变。
五、尚未填报《税务代收工会经费信息表》的单位,从自治区机关工会电子邮箱:zzqjggh@sina.com.cn密码11111111下载信息表,务必于2006年2月28日前,将填好的信息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的电子邮箱:qzqsygh@vip.Sina.com.cn。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工作委员会
二00六年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