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修订严格责任追究
新修改颁布的《审计法》将于2006年6月1日施行。相关配套法律《审计法实施条例》一稿已经完成,不日将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新《审计法》主要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等4个方面做了修改。 据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介绍,新《审计法》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范围,将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监督范围,使审计机关在这些范围内实行审计监督有法可依。“新《审计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加大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责任,建立责任制。”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表示。新《审计法》特别增加了对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规定,并有严格的经济责任追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