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消费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2006]3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的规定,从2006年4月1日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的问题
(一)凡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中轻型商用客车、摩托车、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应在2006年4月29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办理税种登记。
(二)新增及调整消费税税目的产品税率:
1. 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2. 高档手表税率为20%;
3. 游艇税率为10%;
4. 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5. 实木地板税率为5%;
6. 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7. 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8. 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9. 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10. 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11. 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 (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 (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 (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 (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1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13.整摩托车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14.汽车轮胎由10%的税率下调到3%。 15.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二、关于纳税申报
(一)消费税纳税申报时间为每月1日至10日(节假日顺延)。
(二)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三)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原件和复印件。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原件和复印件。
三、其他规定
(一)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货物,如果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列举的且在2006年4月1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进口应税消费品的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凡开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许抵扣消费税。
(二) 有抵扣消费税业务的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帐,台帐表格名称为:1.抵扣税款台帐(外购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2.抵扣税款台帐(委托加工收回、进口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3.抵扣税款台帐(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企业可根据台帐的式样自制,也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