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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核心提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06-6-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发出《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政策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要全额征收营业税。《通知》还对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等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悉,2005年以后,住宅业呈现了一定程度的过热局面,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等7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提出了八项措施。相关税收政策也调整为: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八项措施下发执行以后,房地产投资增长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初步得到抑制。但是,房地产领域的一些问题尚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少数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为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此次,国务院又提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六条新的政策措施,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15条具体措施。这次国家仍然只对住房营业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将原政策中的“2年”改为“5年”。 这次调整的营业税政策既体现了对投机性炒房和投资性购房的进一步遏制,也体现了切实调整住房结构、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调控精神。同时,考虑到政策延续性、稳定性问题,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这次在调整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时,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均仍按照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执行,维持原有的相关规定不变。
    《通知》还要求,各地不得擅自出台与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必须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和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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